聲請強制執行的規費由誰負擔?
當債務人欠錢不還,債權人取得確定判決或本票裁定後,往往需要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,才能實際拿回欠款。在這個過程中,必須繳納一定的「規費」(又稱裁判費、執行費)。那麼,這些費用究竟應該由誰負擔呢?
一、規費的性質
「規費」是法院受理案件所需繳納的費用,包括:
- 聲請費用:債權人在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聲請時,需要先繳交的規費
- 執行過程費用:例如查封、拍賣財產時,法院公告費、鑑價費、執行人員出勤費等
📌 重點:規費不是罰金,而是為了支應法院程序運作的必要成本。
二、誰要先繳?
依《強制執行法》規定,債權人必須先行墊付聲請費用與執行費用。
也就是說,債權人若要啟動強制執行,必須先支付這些規費,法院才會開始動作。
若債權人不繳,法院不會替您查封債務人財產。
三、最後誰負擔?
雖然債權人要先墊付,但依法律原則:
最終應由債務人負擔。
例如:債權人先繳了5,000元執行費,若拍賣到債務人房產或扣押到薪水,法院會先從拍賣價金或債務人財產中扣除這筆費用,再把剩餘款項交給債權人。
📌 案例:王小姐聲請強制執行,先繳了3,000元規費。後來法院拍賣債務人汽車得款30萬元,法院會先扣除3,000元費用,再將剩餘款交給王小姐。換句話說,規費最後是由債務人承擔。
四、若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
實務上常見一種情況:債務人「確實沒有財產」。
這時執行程序會「終結」,但債權人已繳的規費不會退還。
等於債權人白花了這筆錢,卻沒有拿回債務。
📌 小提醒:在聲請強制執行前,最好先評估債務人是否有財產(例如查詢不動產、是否有固定工作),以免徒耗規費。
五、結語
簡單來說:
債權人先墊付 → 最後由債務人負擔。
但若債務人真的一無所有,規費可能會由債權人自行吸收。
因此,在決定聲請強制執行前,除了準備好法律文件,也要仔細評估債務人的資產狀況,才能避免多花規費卻拿不回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