許多人在日常生活中,突然發現銀行帳戶被凍結、薪水被扣押、甚至房屋被查封,往往驚慌失措。其實,這些措施大多來自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。但如果您認為執行不當或侵害到自己的權利,法律也提供了救濟途徑,可以向法院聲請停止或限制執行。

一、為什麼會被強制執行?

債權人若持有「執行名義」,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。常見的執行名義包括:

  • 已確定的法院判決、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
  • 調解筆錄、和解筆錄
  • 經公證的借款契約

法院接到聲請後,會直接對債務人財產進行查封或扣押,無需事先徵詢債務人同意。

二、遇到財產被凍結時的第一步

如果您發現帳戶突然無法使用,應立即:

  • 向銀行確認是否因法院強制執行凍結
  • 向執行法院的執行處查詢案號與債權人姓名
  • 取得相關文件(如裁定書),以了解執行的法律依據

📌 小提醒:法院通常會寄送「執行通知」到債務人住址,因此要注意收取掛號信。

三、可以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的情況

根據《強制執行法》第18條,債務人可向法院提出聲請,要求停止或限制執行,常見理由包括:

債務已經清償或不存在

例如債務人已還清欠款,但債權人仍聲請執行。 可提出收據、匯款證明,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。

執行名義有瑕疵或無效

例如判決尚未確定,或本票因形式要件欠缺而無效。

執行標的屬於不得執行的財產

如《強制執行法》第4條規定,生活所必需的衣物、家具、部分薪資等不得強制執行。

執行對第三人財產造成影響

如果被查封的財產其實屬於第三人(例如配偶的專屬財產),第三人可提起「第三人異議之訴」。

四、聲請停止執行的程序

提出聲請狀

向負責本案的執行法院提交「停止強制執行聲請狀」。 附上理由與證據文件(如清償收據、所有權證明)。

法院審查

法院會審酌聲請理由,必要時開庭調查。 如果理由成立,法院會裁定停止或限制執行。

提供擔保(視情況而定)

有時法院為避免債權人權益受損,會要求債務人先提供擔保金,才准予停止執行。

五、其他救濟途徑

  • 聲明異議:若對執行程序有不服,可以在執行法院提出「執行異議」
  • 第三人異議之訴:若查封財產屬於第三人,第三人可向法院提起異議訴訟
  • 債務清理程序:若債務人確實無法清償所有債務,可考慮申請更生或清算(俗稱「個人破產」)

六、結語

財產被查封、帳戶被凍結,並不代表毫無救濟可能。只要符合下列步驟:

確認原因收集證據聲請停止執行或提出異議必要時提供擔保

就有機會讓法院中止或撤銷不當的強制執行。若涉及金額龐大或情況複雜,建議立即諮詢律師,確保自身權益不受侵害。